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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发布
      • 加快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解读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中国政府网  2016年05月18日
        《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的出台,有利于调动全社会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化、规范化,有利于推动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促进欠发达地区贫困人口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对于推进转型升级、绿色发展,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接受了《经济日报》记者采访,对此进行了解读。这位负责人表示,作为我国生态保护补偿方面的首个专门文件,《意见》是生态保护补偿的顶层制度设计,是指导重点领域补偿、重要区域补偿和地区间补偿的指导性文件。2020年基本建立生态补偿制度体系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有序推进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在森林、草原、湿地、水流等领域以及重点生态功能区等区域取得了阶段性进展。需要指出的是,我国资源约束趋紧、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尚未得到根本扭转,总体上看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意见》明确了做好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总要求及4条原则,即权责统一、合理补偿,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兼顾、转型发展,试点先行、稳步实施。该负责人表示:“这些原则,不仅是对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经验的总结,也是做好生态补偿工作的主要保证。”按照《意见》要求,到2020年,实现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补偿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跨地区、跨流域补偿试点示范取得明显进展,多元化补偿机制初步建立,基本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促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促进生态保护者与受益者良性互动《意见》明确提出,谁受益、谁补偿,科学界定保护者与受益者权利义务,推进生态保护补偿标准体系和沟通协调平台建设,加快形成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运行机制。该负责人表示,生态保护补偿的支付主体是生态受益者及代表受益者的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生态保护补偿列入各级政府预算,切实履行支付义务,确保补偿资金及时足额发放;要完善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对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使用和权责落实的监督管理。“企业、社会团体等各类受益主体要履行生态补偿义务。保护者要切实履行生态保护责任,保证生态产品供给和质量。”该负责人强调。据悉,生态保护补偿包括重点领域补偿、重点区域补偿和地区间补偿。其中,重点领域补偿包括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7大领域;重点区域补偿包括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禁止开发区;地区间补偿主要是继续推进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对口支援、新安江水环境生态补偿试点,研究制定以地方补偿为主、中央财政给予支持的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办法。加快推进生态保护补偿法制建设针对现有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渠道单一、主要依靠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实际,《意见》提出从3方面筹措资金,加大保护补偿力度。在纵向方面,中央和地方财政要逐步增加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中央和地方预算内投资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内的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予以倾斜。在横向方面,鼓励受益地区与保护生态地区、流域下游与上游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建立横向补偿关系。在市场方面,发挥市场机制促进生态保护的积极作用,使保护者通过生态产品的交易获得收益,探索建立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完善落实对绿色产品的财税金融支持和政府采购等政策。该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要在《意见》的基础上,抓紧研究制定生态保护补偿条例,明确补偿原则、补偿领域、补偿范围、补偿对象、补偿标准、权利义务、考核评估、责任追究等。根据条例实施情况,研究制定生态保护补偿法。
      • 锁定“有效需求” 加快走向“精品制造”
        中国政府网  2016年05月12日
        1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促进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更好满足群众消费升级需求。业内专家认为,当前消费品工业面临的问题,究其根本是“不接地气”,产品质量有待提升,产品多样性不能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只有抓住消费者,满足大市场,方能推进“中国制造”加快走向“精品制造”。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居民出境游超过1.2亿人次,境外消费达到1.5万亿元人民币,其中至少一半用于购物,购买的商品从以往的高档奢侈品转向性价比高的日用消费品。是国内消费品数量不够吗?还是性价比不高?在中国服装协会常务副会长陈大鹏看来,主要在于消费品工业没有抓住消费者的“胃”,锁定“有效需求”。陈大鹏说,以服装为代表的消费品工业,几乎都存在着产能过剩和难以满足有效需求的“悖论”。究其根本,是没有很好地对接市场。不论是促进海外消费回流,还是推动国内消费品工业转型升级,都需要从市场上“做文章”。商务部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部副主任白明认为,随着消费升级,相关消费品的供给和产业发展也要同步转型升级。在淘汰落后产能的同时,要加快培育新的产能,才能更好地满足消费需求。“增品种的背后是提高设计,提高产品多样化;提品质的核心是提高产品性价比,增强产品竞争力;创品牌的要义则着眼于产业发展的‘诗和远方’,通过提升附加值,打造‘中国制造’持久竞争力。”陈大鹏认为,会议提出的促进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就是着眼于当前消费品工业有效供给不足问题,通过三个方面,推进“中国制造”向“精品制造”迈进。锁定“有效需求”,需要企业在创意设计等产品附加值上下工夫。业内专家指出,当前,企业面临经营环境鱼龙混杂等问题,难以将重心放在产品研发上。商业终端成本高、恶性竞争激烈等,使得不少企业只顾“低头赚钱”,忽视价值创造。对此,会议提出,完善市场准入,取消不必要的审批及目录和不合理收费,严格安全、环保、能耗等条件,支持企业在创意设计、提高科技含量和性能等方面下大工夫,促进大众消费品创新和有效供给。就是给企业松绑,为行业营造良好的环境,引导企业将重心回归到做产品本身。锁定“有效需求”,还要在生产制造上讲究点精益求精。会议提出,培育和弘扬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引导企业加强从原料采购到生产销售的全流程质量管理,推行产品认证和第三方质量检验检测,严格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高质量是制造业强大的重要标志之一,它既是企业和产业核心竞争力的体现,也是科技创新、管理能力、劳动者素质等因素的集成。即便在制作环节自动化的现在,很多与我们息息相关的日用品,仍然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比如衣服洗后掉色变形、茶杯的盖子不够严丝合缝等等。“相对于品牌,质量问题更严重。质量安全事件屡有发生,严重伤害国内消费者对中国制造的信心和感情。建设制造强国,必须把质量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着力夯实质量发展基础。”工信部部长苗圩说。苗圩说,品质是“中国制造”需要打好的第一仗。目前,工信部正在抓紧组织实施改善消费品供给专项行动,以食品、药品等为重点,加快国内质量安全标准与国际标准并轨,建立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和商品质量惩罚性赔偿制度,倒逼企业提升产品质量。锁定“有效需求”,还要在“创品牌”上做足文章,让消费者对品牌有期待,有依赖,方能抢占未来市场,挖掘潜在需求。目前,我国已是位居全球第二的制造业大国,但还只是一个贴牌大国,出口的商品中90%以上是贴牌产品。品牌缺失导致中国企业只能处在全球产业链低端,辛辛苦苦“为人做嫁衣”。苗圩说,“中国制造”必须要有自己的国际名牌,去抢占未来市场和产业竞争制高点。工信部将鼓励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名牌产品,不断提高产品附加值和竞争力。
      • 发改委解读: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工作扎实推进
        中国政府网  2016年05月11日
        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推动实现脱困发展,对于推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增强我国经济持续增长动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十三五”良好开局,具有重要意义。2月1日印发的《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明确了钢铁和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的总体方向、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政策要点,对今后一个时期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推动钢铁煤炭企业实现脱困发展作出全面部署和安排。近期,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围绕贯彻落实国发6号、7号文件精神,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一、建立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为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和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建立了由25个成员单位组成的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化解过剩产能各项工作。联席会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同志为召集人,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局、知识产权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能源局、煤矿安监局以及钢铁工业协会、煤炭工业协会等单位组成,并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目前,工作机制已全面启动,就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加强综合协调,督促任务落实。4月中旬,召开了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成员会议,研究安排了近期重点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还在工作层面建立了定期沟通会商机制。二、制定配套文件和落实措施为支持化解过剩产能,强化政策引导,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银监会、煤矿安监局等部门,研究制定了奖补资金、财税支持、金融支持、职工安置、国土、环保、质量、安全等8个专项配套政策文件。目前已有7个配套文件印发。一些地区结合本地实际,出台了落实国发6号、7号文件的实施意见和配套措施,对有关任务作了进一步细化。三、制定对接实施方案各有关省区市和国务院国资委在对钢铁、煤炭企业基本情况进行摸底的基础上,制定并报送化解过剩产能初步方案,细化了今后几年化解过剩产能的目标任务,将工作目标分解到有关地方和企业,提出了时间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能源局、钢铁工业协会、煤炭工业协会等组成联合工作组,逐一对方案进行对接,加强平衡协调,并就细化和改进方案提出具体要求,切实将化解过剩产能任务落实到位。四、总结推广典型做法充分尊重基层首创精神,及时总结提炼各地化解过剩产能典型。遴选了河北省、杭钢、鞍钢攀钢、山东能源、陕煤化等企业好的做法,组织有关媒体开展宣传报道,发挥典型引导作用。五、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宣传国发6号、7号文件下发后,各有关部门、协会和企业,及时通过网络、电视、报刊等,对有关政策措施进行解读和答疑释惑,组织有关媒体及时跟踪报道基层做法,增进公众了解,凝聚社会共识。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稳妥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促进行业脱困发展和转型升级。
      • 河北省与北京举行加快曹妃甸协同发展示范区建设座谈会
        国资委规划发展局  2016年05月04日
        4月21日至23日,北京市市长王安顺一行赴唐山市就加快推进曹妃甸协同发展示范区建设进行调研,并召开座谈会研究有关工作。河北省省长张庆伟陪同调研并在座谈会上讲话。北京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李士祥,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李伟;河北省委常委、唐山市委书记焦彦龙,副省长张杰辉,省政府秘书长朱浩文等参加相关活动。张庆伟首先代表省委、省政府对王安顺一行表示热烈欢迎,向北京市长期以来对河北的支持帮助表示衷心感谢。他指出,北京和河北的合作基础牢固、优势互补、前景广阔。两年多来,双方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2·26”重要讲话精神,大力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特别是随着京冀“6+1”战略合作协议的签署实施,两地高层定期互访,交流合作日益频繁,在交通、生态、产业、公共服务等领域取得一系列丰硕成果。曹妃甸协同发展示范区作为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的主平台,是京冀两地深化合作的重中之重,在双方的大力支持和推动下,示范区顶层设计已大体完成,各项建设步入了快车道。下一步,要以五大发展理念为指导,狠抓落实、合力攻坚,努力把曹妃甸协同发展示范区打造成京冀合作的典范。一要把促进产业聚集作为核心任务,积极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和产业转移。二要把完善基础和配套设施作为重要支撑,全面提升示范区承载能力。三要把强化政策支持作为有力保障,在资金、土地、用工、审批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四要把健全组织机构作为必要手段,加快建立示范区管委会,形成符合推动协同发展的政策体系,助力示范区建设上档升级。王安顺指出,在京冀两地密切协同、务实合作下,曹妃甸协同发展示范区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建设管理服务体系基本形成,配套设施建设全面展开,产业集聚发展态势良好,取得的成绩来之不易。下一阶段,要按照京津冀协同发展“三个率先突破”的要求,引导产业集聚发展,加快产业高端发展,推动产业错位发展,推动示范区在产业对接转移方面走在全国前列。要坚持按照产城融合的原则,推动功能合理布局,完善配套基础设施,促进优质公共服务资源向示范区配置,让示范区既宜业又宜居。要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北京科技资源与示范区产业资源紧密结合,引导科技成果向示范区转化,创新支持政策措施,推动示范区在协同创新上实现新突破。北京市要与河北省携起手来,加快创新体制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顶层设计,建立定期沟通协调机制,共同积极争取国家重大产业项目优先在曹妃甸布局。发挥首都智力资源优势,推动科技成果优先在曹妃甸落地转化、相关优惠政策向曹妃甸延伸,吸引更多创新创业资源向曹妃甸聚集发展,形成共促示范区健康持续发展的整体合力,努力把示范区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发展好,为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作出积极贡献。座谈会前,两省市举行了曹妃甸协同发展示范区项目签约仪式,14个项目集中签约,其中产业类项目11个、综合类项目3个,总投资206.65亿元。在唐山期间,王安顺一行实地考察了曹妃甸协同发展示范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首钢京唐二期项目工地、首钢朗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曹妃甸工人医院、北京景山学校曹妃甸分校施工现场、曹妃甸生态城先行启动区等。座谈会前,两省市举行了曹妃甸协同发展示范区项目签约仪式,14个项目集中签约,其中产业类项目11个、综合类项目3个,总投资206.65亿元。在唐山期间,王安顺一行实地考察了曹妃甸协同发展示范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首钢京唐二期项目工地、首钢朗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曹妃甸工人医院、北京景山学校曹妃甸分校施工现场、曹妃甸生态城先行启动区等。
      • 《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解读
        中国政府网  2016年04月05日
        近日,中办印发了《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我国的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提出了重大改革意见,其中的关键就在于制度创新。《意见》提出要创新人才评价机制,优化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健全人才顺畅流动机制,促进人才双向流动,鼓励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强化人才激励机制,突出创新创业导向。这些改革举措夯实了我国人才发展的制度性基础,为人才的培养和长远发展造就了良好的环境。建立科学人才评价机制多年来,人才评和用的脱节被认为是职称制度中的一大弊端。这主要是由于政府管得太多,用人单位缺乏自主权,造成了“用的评不上,评的用不上”。对此,《意见》明确提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提高评审科学化水平”,并强调要突出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合理界定和下放职称评审权限。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原院长吴江说:“这个主导作用就是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作用,也就是说要让用人单位有评审权、聘用权。对于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这些有条件的单位,政府要放心大胆地让他们自主评审,以调动用人单位的积极性。在评定方式上也可以更加灵活多样,用不同的尺子去衡量。”同时,吴江还表示,放权不是丢责,政府还要在职称评定中履行好自己的角色职责,不能一放了之。现实中,一些高端人才包括海归人才在被引进后还要“熬年头”才能逐级晋升职称,极大地影响了他们为国效力的热情。对此,《意见》提出职称直聘,为高端人才开辟了一条凭专业能力快速晋升的“绿色通道”。吴江认为,《意见》将探索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职称直聘办法提上日程,突破了资历条件和职称职数的限制,有助于解决从国外引才中遇到的新问题,适应了人才的跨国跨境流动。一段时期以来,职称评定多集中在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甚至被视为体制内人才的“专属”,而广大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却因“职称瓶颈”频频遭遇职业上升“天花板”,积极性和创造性严重受挫。对此,《意见》提出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申报参加职称评审渠道。“这说明职称评审覆盖范围正在从体制内走向全社会,有助于营造人人皆可成才的良好氛围。”吴江说。此外,《意见》还提出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解决了不少专业技术人才在发展过程中因外语、计算机等“硬杠杠”被卡住的问题,遵循了人才评价的规律和客观实际,减轻了专业技术人才的应考负担。畅通人才流动渠道人才流动是人才充分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近年来,我国出台多项新政畅通人才流动渠道,如“千人计划”、《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制度,但户籍、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人才流动的障碍依然存在。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董克用认为,《意见》就健全人才顺畅流动机制发布多条新规,提出了新理念,拿出了硬办法。比如,《意见》提出建立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优先落户制度,为解决人才流动中最“头疼”的户籍问题打开了突破口;《意见》还提出加快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为人才跨地区、跨行业、跨体制流动提供便利条件。对《意见》提出的“研究制定吸引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优秀人才进入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政策措施”,董克用表示,近年来,从体制外到体制内的人才流动各地各部门虽有试水,如四川从工人农民中招录公务员、最高法公开选拔高层次审判人才等,但仍是个例。这一政策的出台,将推动人才双向流动由地方试点到全面开花,流动机制更加合理。据统计,我国大部分人才集中在东部沿海等发达地区,西部地区12个省区市只占人才总量的18.8%,边疆民族地区则不足4%。为完善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的渠道,《意见》提出了多项新规。“‘十三五’阶段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这种人才流向能够缓解我国地域发展不均衡的问题,有效帮助他们全面脱贫。”董克用说。强化创新创业激励只有充分保障人才的知识成果产生相应的效益,才能更好地激发人才潜能,促进人才发展。在保护和激励创新中,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职务发明的产权收益问题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付出与回报不成比例的现状寒了不少职务发明人的心。此次《意见》提出加快出台职务发明条例,将为合理划分单位和创新人才之间的权益、最大限度调动人才创新积极性提供法律保障。在对人才权益进行保护的同时,不能忽视知识产权风险的防控。对此,《意见》提出建立人才引进使用中的知识产权鉴定机制。国家知识产权局人事司司长王岚涛认为,这一机制的建立既能减少人才引进和使用中的资源浪费,也有利于防控知识产权风险。股权期权激励作为一种长期激励手段,让科研人员能够合理分享创新财富,而现实中,不少地方也已开始试行并取得了良好效果。中国人才研究会副会长赵永乐认为,《意见》提出研究制定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才股权期权激励政策,是针对我国激励机制的短板提出的改革举措,但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造成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空心化”等问题,而《意见》也规定“对不适宜实行股权期权激励的采取其他激励措施”。此外,《意见》还提出总结推广各类创新创业孵化模式,打造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开放式的众创空间,这顺应了时代热潮,有利于构建更加完善的人才激励机制。
      • 云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意见》 加快发展应急产业
        中国政府网  2016年03月29日
        日前,云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应急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应急产业是为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处置与救援提供专用产品和服务的产业。《意见》提出,到2020年,云南省应急产业体系初步形成,一批关键技术和装备的研发制造能力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形成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大中型企业和特色明显的中小微企业,创建一批产业集聚发展基地,为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提供有力支撑。《意见》鼓励昆明、玉溪、曲靖、楚雄、红河、大理等州市依托现有开发区、工业园区(聚集区)培育和发展应急产业基地,培育形成一批技术水平高、服务能力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优势的大型企业集团和特色明显、创新能力强的中小微企业,加快推进应急产品和服务产业化。《意见》提出,要加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对应急产业有关科技工作的支持力度,鼓励校企联合、军民融合开展关键技术和装备研发;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积极探索建立巨灾保险制度;鼓励金融资本、民间资本及创业与私募股权投资投向应急产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应急产业企业采取上市、新三板挂牌、发行债券等多种形式融资;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开设应急产业有关专业或课程;加强应急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应急产品的违法行为。
      • 为人才脱颖而出提供不竭动力
        中国政府网  2016年03月28日
        日前,中央出台《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进一步推动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最大限度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有关专家学者表示,《意见》将对构建科学规范、开放包容、运行高效的人才发展治理体系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简政放权是人才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举措浙江下放基层医生高级职称评审权,广东向高校下放岗位设置、公开招聘等权限……近年来,用人自主权落实不到位的现象仍较为普遍,改革人才管理体制,成为广大用人主体和人才的热切期盼。国家行政学院国家战略研究中心主任薄贵利指出,《意见》坚持问题导向,瞄准症结,围绕“推进人才管理体制改革”,列出了四项改革内容,对于进一步理顺政府、市场、社会、用人主体关系,明确各自功能定位、释放人才活力具有重要意义。“简政放权是人才管理体制改革中的核心举措。”薄贵利指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市场和政府关系作出新界定。当前,我国人才管理的行政色彩比较浓厚,市场的决定性作用还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对此,《意见》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措施。“这些措施很有新意,直击问题靶心。”薄贵利表示,政府在人才管理方面正确发挥作用,就是要根据政社分开、政事分开和管办分离要求,把该放的权力放掉,把市场能做的事情交给市场。健全市场化、社会化的人才管理服务体系,是“推进人才管理体制改革”的另一项内容。薄贵利表示,做好新形势下的人才工作,既需要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也需要更好发挥政府的作用。对此,《意见》明确了两方面内容:一方面,着力完善人才公共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的便捷性;另一方面,积极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政府与市场主体、社会组织等有序分工、良性互动,将为人才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服务保障。”薄贵利说。探索建立以创新创业为导向的人才培养机制教育在人才培养中起着全面的基础性作用。当前,我国在创新教育培养模式上取得了很大进展,但仍存在重应试教育、重知识灌输、轻创新创造等现象。教育部人事司副巡视员赵丹龄表示,好的教育培养模式应该培养、诱导、激发潜藏于人才思维深处的创新因子,调动人才创新积极性,在一个“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环境中迸发创新创造活力。对于如何培养人才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意见》指出了方向:探索建立以创新创业为导向的人才培养机制,完善产学研用结合的协同育人模式。人才工作要为经济社会发展中心任务服务,人才培养不能与经济社会发展脱节。《意见》明确指出,突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导向,建立高校学科专业、类型、层次和区域布局动态调整机制,加强产业人才需求预测。“这是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快速反应,将进一步推动人才培养和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局局长宋亚晨表示,符合实际、有前瞻性的产业人才需求预测是重要基础,将需求预测转化为高校人才培养动态调整,需要政府、企业、高校形成合力,共同打造。在宋亚晨看来,《意见》的一个突出亮点是首次明确提出要“优化企业家成长环境”。他表示,这个提法很好地体现了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要“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精神以及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注重调动企业家、创新人才、各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这一要求。宋亚晨认为,《意见》中提出的具体措施直面当前改革发展需求,将进一步释放企业家队伍活力,让企业家人才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意见》强调,要促进青年优秀人才脱颖而出。赵丹龄指出,目前,青年人才已经成为国家人才队伍的主体,以教育系统为例,2014年全国高校教师45岁(不含)以下占71.65%,“要给机会、给信任、给支持、给自主权,建立健全青年人才普惠性支持措施,为优秀青年人才脱颖而出铺路搭桥。”充分发挥市场和社会评价机制作用人才评价标准单一,导向急功近利,“掀锅盖”过勤,“行政色彩”浓厚,往往是“评人的不用人,用人的不参评”……种种现象表明,因人才评价机制不够科学,部分人才的成长发展和作用发挥一定程度上受到了抑制。“《意见》切中要害、对策务实、意义深远。”中国社科院人事教育局局长张冠梓指出,要发挥人才评价的指挥棒作用,必须深化改革,科学制定评价标准,充分发挥市场和社会评价机制的作用。《意见》提出,“发挥政府、市场、专业组织、用人单位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加快建立科学化、社会化、市场化的人才评价制度。”张冠梓表示,完善人才评价机制,首要任务是发挥市场主体在人才评价中的基础作用和主导作用,减少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干预。政府的任务是搞好顶层设计和宏观管理,规范市场专业评价机构的人才评价行为,切实保障人才的各项权益。根据《意见》内容,科学化、社会化、市场化是人才评价制度改革的方向,应如何实现?张冠梓认为,一方面,要改革人才评价方式和机制,评价主体选择要社会化,做到“问东家、问专家、问大家”;另一方面,要推动第三方专业化机构评审评价,着力培育专业化的人才评价机构;同时,打造一支社会化的评审专家队伍,保障评价结果的公平性、独立性和权威性。
      • 细化政策 成果转化更接“地气”
        科技部  2016年03月17日
        加大源头供给,促进研发机构、高等院校技术转移;调动人的积极性,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创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良好环境……修订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自去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通知。科技部15日召开发布会,对规定进行了解读。加大源头供给促进技术转移“规定出台的背景是为确保法律落到实处,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科技部政策司法规与知识产权处处长张杰军认为,与法律相比,规定的最大看点是对法律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和补充,提出了更为明确的操作措施。具体来说,规定提出,国家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完善技术转移工作体系。此外,规定增加义务性条款: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扣除对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后的部分,应充分保障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对于科技成果协议定价,规定明确了公示时间:应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应少于15个工作日。按照相关规定,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有规定外,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规定提出,国家鼓励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获得发展。财政、科技行政部门要研究制定科研机构、高校技术入股形成的国有股在企业上市时豁免向全国社保基金转持的有关政策。调动积极性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人是创新的主体,在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综合所所长陈宝明看来,规定中对“人”的鼓励政策颇有看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44、45条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做了原则性规定: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规定进一步完善了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制度。明确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不得低于奖励总额的50%。张杰军解释,目前这一政策比发达国家激励力度更大,美国联邦技术转移法规定,联邦实验室可以从技术转移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5%的比例奖励发明人,但不能超过15万美元,如果超过需要美国总统批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后,担任行政职务的科研人员在“下海”创业后面临一个现实困难:如果创业失败,回原单位还有自己的位置吗?“规定明确提出,科研人员可以在企业兼职、可以离岗创业,保留3年人事关系。”在陈宝明看来,这是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关于科技人员流动的细化规定,该条款能形成一定的制度保障,保障科技人员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遭受本单位的歧视性待遇,为其创业免除后顾之忧。科技成果的处置权下放到各单位后,单位负责人在处置成果时会有一定的顾虑,因为科技成果的定价不像房产等固定资产那么容易,依据什么确定转让价格?会不会出现资产低估?规定中提出,“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陈宝明认为,该规定其实是为负责人免除顾虑,只要转让时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后续不必为新的变化承担责任。此外,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规定提出,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执行。具体来说,正职领导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可按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现金是一次性交易,但股权意味着合作双方形成了长期的捆绑关系,此规定是为了避免权利寻租。”相关专家解释。完善相关制度为成果转化营造良好环境对于法律中提到的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度报告,规定做了细化,明确了报送时间、主要内容等。但相关人士表示,法律还有待完善的地方。陈宝明举例说,科研人员以技术入股的形式参与企业创新时,一旦入股就需要缴纳高额所得税,这也导致很多科研人员宁愿低价一次性转让技术,也不愿意以入股的形式长期合作,这其实不利于成果转化。张杰军提到,要做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向全国推广的工作,落实好现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积极研究探索支持单位和个人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值得一提的是,之前有关个人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支持政策较少。对于军工企业反映的科技成果转化难题,张杰军表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已在研究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转化,完善管理制度,激励与规范相关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 《云南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正式印发实施
        科技部  2016年03月15日
        2016年2月19日,《云南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云政发〔2016〕21号)正式印发实施。《方案》的出台是云南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我省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45号)》精神、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优化云南省科技资源配置,完善科技管理运行机制,提高科技计划投入产出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方案》共3个部分。《方案》提出,“坚持建立统筹协调的决策机制、坚持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坚持市场对科技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坚持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坚持公开透明和接受社会监督、坚持财政资金管理与科技计划管理相适应”六项基本原则。并从建立协同创新机制、优化整合科技计划体系、优化科技计划管理体系、建设一个面向社会公开的科技计划项目全流程管理信息化系统四个方面明确了具体的工作目标。《方案》确定了改革科技计划体系和改革科技计划管理两项任务。对现有云南省财政科技计划体系进行梳理整合,优化形成“基础研究计划、重大科技专项计划、重点研发计划、创新引导与科技型企业培育计划、科技人才和平台计划”五类科技计划。通过建立科技计划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调整政府部门计划管理职能、依托专业机构管理项目、组建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建立统一的评估和监管机制、建立科技基础制度、建立科技计划动态调整机制、建立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八个方面改革科技计划管理。此外,《方案》还明确了全省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实施进度和工作要求。
      • 怎么报 报什么 报给谁 解读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申报新模式
        中国科技网  2016年02月22日
        日前,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指南发布,引来了众多科研人员“围观”。北京服装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副教授龚龑便是其中一位,“和项目申报密切相关的‘怎么报’‘报什么’‘报给谁’,是我最关心的”。为了帮像龚龑一样的科研人员找到答案,科技日报记者走访了科技部相关工作人员,听听他们怎么说。新增“预申报+预评审”如果将项目申报比作一场打怪通关游戏,往年的关卡主要是申请受理、申报形式审查、项目评审和立项,今年则为“闯关者”增加了一个预申报减负“神器”。科技部资源配置与管理司刘兵处长介绍,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科研工作者很多,但最终能立项的毕竟有限。为了避免很多科研工作者辛苦填写了全套申报书而未能立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全面推行“预申报书+正式申报书”的申报评审方式。即先由项目申报者提交3000字左右的预申报书,详细说明申报项目的目标和指标,简要说明创新思路、技术路线和研究基础。预申报截止后,如果项目申报数量较多,可以先进行一轮预评审,预评审可采取网络评审、通讯评审、会议评审等方式,但不需申报单位答辩。经过预评审的环节,遴选出3—4倍于拟立项数量的申报项目,进入第二轮的申报者再提交详细的正式申报书,进入正式答辩评审。“从前期试点来看,这一做法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科研人员的负担,避免了不必要的申报准备工作,在项目管理中贯彻了服务理念;同时,预申报方式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形式审查阶段出现大量项目被取消申报资格的问题。”刘兵表示。同时,结合前期试点专项的申报组织工作经验,科技部资源配置与管理司整理了项目申报常见问题答疑,将与申报指南一起公布,方便申报的专家查阅、解惑。项目指南全创新链布局当科研人员耳熟能详的973计划、863计划成为历史,刚露一小脸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看上去还是有些眼生。事实上,改变的不仅仅是计划名称。科技部资源配置与管理司钱小勇处长介绍,项目指南依然是科研人员申请项目时候的“宝典”,不管是从事哪一类科研工作的人员,都可能从指南中找到支持方向。每一个重点专项都是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设计的,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进行全创新链布局,研发的上下游各个阶段是环环相扣的。“以‘畜禽重大疫病防控与高效养殖综合技术研发’重点专项为例,对畜禽重大疫病的致病机制,诊断、监测、预警方法,治疗和防控技术,环境因素对畜禽健康的影响等进行了全创新链的布局,改变了过去同一主题的科研项目分散在不同计划的局面,也节省了科研人员为申报项目而投入的大量时间和精力。”钱小勇表示。同一份指南里,各个支持方向的设置都是相互关联、有机衔接的,所以在申报的时候,申报者不但要找到自己最合适的任务方向,还要注意与下游任务的衔接。专项中基础前沿技术的最新成果,要有后端的任务设置真正能够承接。对于不同目标、不同产品、不相关的任务,不能“拉郎配”,强行组合成一个项目。此外,“条条大路通罗马”,同一研发目标可能存在不同的技术路线,所以,在同一个指南方向下,对于采用不同技术路线,但都科学合理、不分伯仲的申报项目,也可以择优同时支持。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再根据具体执行的情况,开展评估后动态调整。不仅如此,首批重点专项指南编制过程中,还继续支持青年科学家开展创新研究。据介绍,在2月16日发布的首批重点专项指南中,有3个专项设有青年科学家项目,青年科学家项目不设课题,项目负责人及参与人员申报项目当年不超过35周岁。通过统一的信息系统提交给专业机构2月14日情人节,猴年春节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生物中心”)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上发布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试点专项“干细胞及转化研究”的预评审结果。“干细胞及转化研究”专项作为先期启动的6个试点专项之一,生物中心作为第一批获批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发挥了试流程、试系统的作用,为重点研发计划的正式启动奠定了基础。科技部资源配置与管理司曾骞处长介绍,经过国家科技计划管理部际联席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包括生物中心在内的7家具备条件的科研管理类事业单位将被改造成规范化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而这些专业机构将通过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这一“官网”,受理科研人员提出的项目申请。科技部信息中心胡少华总工程师介绍,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service.most.gov.cn)作为统一的管理和服务平台,已于2015年9月30日正式上线,面向各类申报单位、评审专家、专业机构及社会公众提供全过程服务,保障项目管理各个环节可记录、可查询、可追溯。目前系统已整合多类科技计划的立项数据,可以全面开展查重工作,能够从技术上有效避免同一个项目多头申报,重复立项。以前申报项目,是通过不同的门户和系统,报给不同的政府部门。而现在,是通过一个系统,报给第三方的专业机构。这降低了科研工作者需要应付不同申报格式,不同申报要求的工作压力。专业机构做什么,也必须通过信息系统来实现,这使得专业机构的管理行为可监督,可控制。比如,专业机构需要评审专家时,不能自己去找,只能提交专业背景、学术水平等基本条件,从信息系统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最后参加评审的专家还要通过信息系统公示。网络评审、视频评审的过程也将在信息系统中全程记录。专业机构把从前政府部门做的事都做了,那么政府做什么呢?“政府从项目的具体管理和资金的具体分配中解脱出来后,将通过国家科技计划管理部际联席会议这个议事平台,在充分发挥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高层次专家,以及领域专家咨询评议作用的基础上,凝练国家战略需求,做好科技创新规划,科技计划、专项、基金和重点任务部署。政府通过不断优化科技计划管理的政策措施,不断完善对专业机构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督,真正分开‘裁判员’和‘运动员’。最终形成政府在高级‘智库’的参谋下决定做什么,专业机构在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下决定谁来做,从而建立起各方面有效监管、互相制约的全新管理模式。”曾骞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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